更新时间:2018-06-13 10:26作者:王新老师
《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解读三十四:关联企业参与同一项目被禁止
《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解读三十五:明确供应商不得再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条例》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解读三十六: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情况有变应主动通知采购人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解读三十七:联合体中供应商资质"就低不就高"
《条例》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解读三十八:批量集采列明例外情况
《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解读三十九:工程采购可竞谈和单一来源采购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解读四十: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解读四十一: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