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26作者:李一老师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解读四十二:三种情况下,谈判小组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最后报价
《条例》规定,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解读四十三: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条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解读四十四:专家不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解读四十五:评审结束后的工作引入2个工作日时限
《条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解读四十六:对组织重新评审有严格限制
《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解读四十七:供应商质疑投诉应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解读四十八: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