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26作者:王华老师
《条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解读二十五: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须公开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解读二十六:公共服务项目由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解读二十七:采购文件可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解读二十八:中标人拒签合同采购人有招
《条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解读二十九:履约保证金有10%的限制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解读三十:采购合同也要公告
《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解读三十一:对有关三方的信用管理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解读三十二: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管县
《条例》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解读三十三:明确发挥政策功能的四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