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27作者:三水老师
(五)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对民用航空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六)归口组织、管理和协调民航行业统计资料的公布,核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民航行业统计公报;
(七)统一管理民航行业统计信息化系统和行业统计数据库资源,推进民航行业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协助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民航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对本部门统计职责内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收集、审核、整理本部门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资料,并定期向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对民用航空专业领域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配合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民航局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参与统计检查;
(二)对辖区内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组织实施辖区内民航行业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收集、审核、整理、提供辖区内民航综合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
(四)依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授权组织管理、综合协调辖区内统计数据的公布,审核、认定并定期公布辖区内统计资料;
(五)制定辖区内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协助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完成辖区内综合统计调查项目;
(二)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民航专业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整理民航专业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机构报送和提供,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实施统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航行业统计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规范,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制度;
(二)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民航行政机关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收集、审核、整理、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
(三)保存和管理本单位统计调查资料,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上报本单位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