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27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四条民航行业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或者备案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未经审批或者备案,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下发统计报表或者统计程序。统计调查的内容如变更,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或者备案。
遇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可以在原定调查项目以外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民航行业统计调查包括:航空安全信息、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服务质量、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财务信息、价格信息、机场基本信息、企业信息、航空器信息、空管信息、能源消耗及二氧化碳排放等内容。
民航行业统计调查以全面调查为主,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临时性调查等方法为补充。以年报、季报、月报和快报为定期报表报送形式。
第十六条民航行业统计调查使用国家统计标准和民航行业统计标准。民航行业统计标准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与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并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的规范化。
民航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指标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解释。民航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指标由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民航行业统计的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民航局或者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统计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收到的统计资料按要求审核后报送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
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统计管理职责向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新设立的运输(含通用)航空公司投入运营和新建、迁建机场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将统计机构及负责人信息告知民航局或者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部门。
依据合法有效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民航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存在提供数据关系的,被要求提供数据的单位应当无偿向接收数据的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并应当创造条件提供电子数据,双方应当依据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明确提供数据的具体方法和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民航局负责公布所有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公布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二)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
(三)有效期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