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27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有计划组织统计业务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八条民航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民航统计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推荐统计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
第五章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营信息统计
第二十九条外国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线中,起讫点或者经停点(技术经停除外)中的任一点为中国境内机场的,应当向该机场统计部门或者其指定部门提供每个进出港航班的飞机起降架次和客货载量等统计数据,并按照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民航局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三十条外国通用航空器运营人在中国境内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按要求向所起降机场统计部门报送每个起降架次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民航行业统计的监督检查,设立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调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统计违法行为,由民航行政机关综合统计机构移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三)提取、保存检查中涉及的统计资料;
(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三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对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开展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或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移送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一)未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内容的;
(二)违规公布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