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0:50作者:王新老师
(二)在保护区开矿、采石、挖沙的,处以2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保护区取土、开垦、烧荒的,每平方米处以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进入核心区放牧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保护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保护区森林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擅自改变保护区规划方案,乱批滥占林地、乱批滥建各种设施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发生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等,造成保护区资源损失的;
(三)徇私舞弊,不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破坏保护区环境、资源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