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0:14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保障方针〕
国家石油储备的安全生产保障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责任、重大事项报告等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制度,并对石油储备基地和储备石油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安保双重领导〕
石油储备基地治安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体制,接受地方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安保消防联防〕
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与周边村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保卫工作、消防联防组织。
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当组织专职守卫力量开展守卫工作。属于武警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内的石油储备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武警部队进行守卫。
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驻基地武警部队提供相关保障。
第十九条〔设定保护区域〕
国家石油储备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保障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石油储备基地重点保护区域和范围。
石油储备基地周边安全距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地方政府备案,设立标志。
第二十条〔人员培训〕
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石油储备基地和储备石油的安全。
石油储备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等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安全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一条〔预警机制〕
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对体系。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二条〔环保要求〕
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油泄漏和废弃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三条〔资金来源〕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保证石油储备基地建设资金。
政府储备石油收购资金由国家指定银行贷款及财政拨付的国家留成油变价款解决。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政府储备运行经费以及动用价差亏损,并核定储备石油的库存成本。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执行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储备石油的库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