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0:14作者:王新老师
(三)动用,是指政府向市场投放储备石油或命令企业降低企业义务储备数量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实现目标时限〕
新设立的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达到规定的企业义务储备规模;既有的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企业义务储备规模。
第五十二条〔与国家物资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的关系〕
国家储备物资中的成品油储备,按国家有关物资储备的规定执行。
企业商业储备石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布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