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0:24作者:王华老师
(四)扩大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
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吸收更多的主体利用资源,在一物之上可以设立更多的物权种类。物权种类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财产占有和支配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
随着物权制度的发展,必然会形成在土地之上有越来越多的物权将会设立的情况,但从登记制度角度讲,应当建立以土地登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现在的不动产登记的核心,也就是土地的登记问题。各种权利实际上都是在土地之上形成的,围绕着土地使用权而展开的,所以建立以土地登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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