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09:31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规定免费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活动,发布控烟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二)劝阻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本市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协助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控烟工作;
(五)为个人戒烟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担任控烟监督员,对控烟标识、吸烟点的设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给予配合。发现问题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控烟监督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并倡导停止售烟、吸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审议控烟工作的规划、政策、方案;
(二)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有关控烟工作开展情况;
(四)有关控烟工作其它事项。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宣传、发改、财政、卫生、教育、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市场监督、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经济贸易和信息、科技创新、住房建设、口岸、法制、机关事务管理、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有关部门组成。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立联席会议工作例会制度,控烟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