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09:31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控烟工作规划;
(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测和评估控烟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部署、组织开展控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五)按规定履行控烟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但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三)文体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及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四)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校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宾馆、旅馆、酒店、游艺场所、歌舞厅、按摩、洗浴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六)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公园、地铁及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控烟日常巡查及投诉处理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监管情况。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控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监测和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进行。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设立12345公开电话为全市统一的控烟投诉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对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