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9:30作者:才子老师
6、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这些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针对新的消费方式特点,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范:
一是针对网络购物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问题,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
二是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责任。考虑到网络交易剧增,网络交易平台承载着数量庞大的经营者、消费者,现阶段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平台运行情况直接关系网络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依据《消法》第四十四条,参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和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查验审核责任。(《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
7、消费环节赔偿先付。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九项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的意见,明确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经营者或服务者提供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时,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电视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应进行赔偿先付。(《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8、明确经营者在消费者人身、财产遇到危害时,给予必要救助的义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9、细化了商品和服务质量鉴定费用承担的方法。如:“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现金担保,最终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