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9:30作者:李天扬老师
3、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近年来,消费活动中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营者利用经营业务中的便利掌握消费者的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后,未经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给其他经营者或不法人员,其他经营者或不法人员再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向消费者发送各类商业广告和种类欺诈等非法内容信息,既侵犯了消费者个人隐私,也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在《消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经营者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以及侵权赔偿责任,增加了三方面要求:一是要求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明示其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二是要求经营者建立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三是规定未经消费者允许,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经营者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五年”,“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采集、使用、泄露、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4、规范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
预付款消费作为当前广西乃至全国消费争议较多的领域,涉及众多行业,尤其是美容美发、健身、洗染等,是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通过加强对预付款消费的事后维权,能够有效解决大量消费纠纷。依据《消法》第五十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参考上海、辽宁等省市的经验,重点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消费者要求订立合同或预收款金额一千元以上等情形,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保存相关资料。二是增加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公示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
5、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考虑到新《消法》实施后,“无理由退货”执行情况不尽人意,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争议非常大,没有达到原来修法时的初衷,《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细化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并明确“可视为商品完好”的情形。如:“不适宜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说明不宜退货的理由,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商品完好:(一)商品及附件完整;(二)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拆除商品包装的;(三)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试用、调试、安装商品的;(四)商品不污、不损,能够保持商品原有品质的;(五)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可视为商品完好的其他情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