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9:30作者:三水老师
3、进一步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作用,新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六项职能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作用。《条例》修正中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五项职能:一是召集有关方面研究处置消费投诉突发情况;二是参与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三是推动解决跨境消费争议解决;四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五是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突出成绩的经营者进行表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谕、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披露相关情况、发布消费警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六是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或授权设区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三)细化、完善《消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便于实际操作
经营者的义务、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针对实践中较频繁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以及维权难的情况,《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1、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
根据各方面关于应明确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义务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消法》对缺陷产品或服务的补救、报告义务,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补救措施。”,“经营者应当自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补救措施实施情况书面向有关行政部门如实报告。”(《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2、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退货、换货、修理、重作等具体要求
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看,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因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强化了退货、更换、重作、修理的规定,明确了退货时间计算标准,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细化。如:“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七日期限“自商品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等。(《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