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0:50作者:李一老师
(七)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十)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落实情况;
(十一)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各级工会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由本级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接受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调查;
(二)根据调查情况,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三)参与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受本级工会委派参与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
(三)接受对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