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38作者:李天扬老师
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予以书面公告。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履行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义务,不得有违规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筹备组应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其中议事规则草案中应当明确是否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监事会,拟订业主小组划分方案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议案;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的前款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异议人。
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的,诉讼、复议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设立业主小组,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业主小组、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事项。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二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二十四条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同讨论决定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