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38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非业主代表的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承担,具体比例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销售许可手续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三人单数。筹备组可以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公安机关、司法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