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28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藏匿文物不报或者据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倾倒或排放污染物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工作人员在凌家滩遗址保护利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