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28作者:才子老师
《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草稿)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草稿)。现将草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zq1980@126.com,也可以在本页面内直接反馈。
安徽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015年10月16日
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凌家滩遗址的保护,继承优秀传统文化,让文化遗产惠及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遗址概念〕本条例所称凌家滩遗址,是指位于马鞍山市含山县行政区域内,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凌家滩遗址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研究展示、开发利用、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原则〕凌家滩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有效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第二章管理与保障
第五条〔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凌家滩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马鞍山市、含山县和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工作。
省、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省、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凌家滩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由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受相关部门委托依法行使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权。
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社会责任〕坚持遗址保护利用的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凌家滩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凌家滩遗址的行为。
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凌家滩遗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条〔规划编制〕省、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