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28作者:李一老师
含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保护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经费筹集〕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凌家滩遗址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对凌家滩遗址内的移民迁建等工作给予支持,并依法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凌家滩遗址保护。
第九条〔人才保障〕省、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凌家滩遗址考古、研究、宣教、文旅、创意等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省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凌家滩遗址考古工作站的建设,发挥其考古、勘探、发掘和研究等职能作用。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保护对象〕凌家滩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房址、环壕、祭坛、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场所;
(三)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凌家滩遗址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二条〔规范建档〕含山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凌家滩遗址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当准确翔实,系统完整。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水系、山丘、植被等自然环境不得破坏。
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周边自然环境定期进行监察。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凌家滩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凌家滩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建设方案应当经文物、规划等方面专家论证,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土地、人口管理〕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并将土地逐步调整为遗址保护用地。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安置。凌家滩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当结合改善村落环境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