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28作者:王华老师
按照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迁出村民、整治村民住宅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补助。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在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予以保护,并立即报告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考古管理〕对凌家滩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考古发掘应当建立和公布出土文物清单,并按法定时间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十八条〔遗址公园和博物馆〕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凌家滩遗址建立凌家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等,形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参观、教育等功能的公共空间。
凌家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促进发展、惠及民众。凌家滩遗址博物馆的设立应当坚持科学定位、发挥功能、突出特色、多样展示。
第十九条〔展示利用〕凌家滩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符合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坚持最小干预和科学利用,防止和减少对遗址及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
应当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凌家滩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发文博创意产品及衍生产品。
第二十条〔旅游开发〕凌家滩遗址的旅游开发,应当发掘其文化内涵,选准模式,突出特质,宜游宜憩,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在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掘、哄抢、私分、非法买卖文物;
(二)藏匿文物不报或者据不上交;
(三)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
(四)建坟、修墓;
(五)擅自移动、涂污、损坏、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等文物保护设施;
(六)倾倒或排放污染物等;
(七)其他有损遗址保护、遗址公园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破坏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水系、山丘、植被等自然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工、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