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1:29作者:才子老师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逐年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贫困地区能力扶贫和智力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完善城市教师支教制度;对扶贫对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在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贫困地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
(六)农村扶贫开发的项目管理
1.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整合机制,统筹整合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2.扶贫开发项目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以贫困村、贫困户为基本单元,重点解决扶贫对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3.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后二十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审计部门。
5.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二十日内,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
6.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
7.扶贫开发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承担管护责任。
(七)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管理
1.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2.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以及项目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