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1:29作者:李一老师
(三)农村扶贫开发的内容: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
(四)农村扶贫开发标准及识别程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省农村扶贫标准,制定本市(州)、县(市、区)农村扶贫标准。
1.贫困户识别标准及识别程序: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省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即2013年人均纯收入2736元以下的农户。识别程序: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贫困村识别标准及识别程序:按照“一高一低一无”的标准,即行政村全村农民2013年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为7895元的60%即4737元以下)、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高一倍以上(为17.2%以上)、行政村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五)农村扶贫开发的措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跨区域对口帮扶工作,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扶贫对象培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向扶贫对象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