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4 01:05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统考录取。
1.录取原则。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的原则。
2.志愿填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安排在公布高考统考成绩之后进行。填报高考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3.录取批次安排。
从2015年起,开展录取批次改革试点,将本科提前批与独立学院提前批合并称为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二批与本科第三批合并称为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与本科第三批预科合并称为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执行同一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录取。录取工作分本科提前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自主选拔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高职高专预科批等共11个批次进行。其中,本科提前批、自主选拔批、高职高专提前批为单志愿批次,每批设1个院校志愿;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高职高专预科批为顺序志愿批次,每批设2个院校志愿,分别为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其他批次为平行志愿批次,每批设置6个院校志愿。除自主选拔批、高职高专预科批外,其余各批次均预留征集志愿时间,并根据录取时计划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征集志愿。
4.录取办法。
(1)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2)录取依据和参考。
①院校招生章程。
各招生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中应明确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等内容。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招生章程中应明确考核范围和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