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3:07作者:李一老师
(六)一年内2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又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获得相应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咨询和论证时,应及时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二)在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对外透露方案咨询、论证情况以及与采购项目评审有关的下列情况:
1.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
2.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自觉遵守《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纪律要求;
(六)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独立地出具评审意见或咨询论证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时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在评审时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以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
2.在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故意诱导有关供应商表达与其采购响应文件不同的意见;
3.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以及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为据进行评审;
4.无故不出具评审意见并拒绝签字。
(七)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向采购组织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特别说明;
(八)配合采购组织机构和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接受并解答采购人或有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或质疑;
(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