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3:07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第四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通过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注册入库的专家,其资格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组织机构等应当互相予以确认,并实行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库和各设区市分库,如有需要也可设县(市、区)级分库。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订,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省本级评审专家分库的专家入库审核、维护,全省各片区专家库的监督管理;授权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评审专家的入库审核、维护、管理和监督。
各地应统一使用浙江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政采云),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评审业务培训,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七条省财政厅及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