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3:07作者:王新老师
前款第(二)项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无相关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可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其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被认定为评审专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评审专家注册”入口,认真阅读并确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协议,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并扫描录入以下材料:
(一)专家个人照片;
(二)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个人简历、所在单位证明等材料;
(五)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六)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专家因特殊原因以书面形式申报的,应由受理审查的财政部门负责将上述材料登记录入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十一条 专家提交网上申请后,省财政厅及各级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并以短信等形式通知专家。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主动向有关行业协会、专业部门、科研机构等征集评审专家,不断充实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资源。
第十三条 对采购项目较多且项目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征集本行业、本系统或项目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向同级财政部门推荐并邀请专家主动注册。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