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23:10作者:才子老师
12、保值增值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措施,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
为加强对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督,《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通报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情况。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披露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为适应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督,《条例》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督。
(三)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等担负着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管理的双重任务,是保障基金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因此,《条例》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管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风险,保证职责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安全完整。同时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定期轮岗,当机构的管理流程、岗位职责及关键岗位人员等重要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二是定期开展单位内部的检查评估。发现本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三是定期对下级相应机构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
2、社会保险稽核制度。为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相关社会保险行为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就业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等法定稽核事项进行日常稽核或者重点稽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3、社会保险费征收检查制度。《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对参保单位的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基数之间的差异情况、各险种缴费人数之间的差异情况以及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等法定检查事项开展重点检查。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涉及缴费基数和人数等调整的,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