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23:10作者:三水老师
五是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现场监督检查措施。为保证现场监督检查的顺利实施,《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三项措施:(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5、现场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为保证现场监督检查的顺利实施,《条例》规定了被检查对象的下列配合义务:(1)被检查对象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谎报;(2)被检查对象对本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3)需要其他组织和个人配合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6、非现场监督制度。非现场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制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以及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对在非现场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条例》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为保证非现场监督的顺利实施,《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以及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
7、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措施。《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如下处理:
一是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被检查单位对发现问题予以改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行为合法、依规、准确、规范,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