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23:10作者:三水老师
二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检查对象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被检查对象是否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对无权直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收到处理建议的部门应认真对待,回复正式的书面函件,就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此外,《条例》还规定,相关行政部门查办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应当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交案件的行政部门。
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效能的有效手段。《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并就规划建设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作出规定:
一是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有关单位管理或者产生的与社会保险相关的信息数据,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实时接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
三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应当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对本行政区域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程动态监督。
9、安全评估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是发现和预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资产管理质量、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安全评估。
10、要情报告制度。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状况,及时化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风险,《条例》规定,发现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问题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同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11、信用档案制度。建立社会保险信用档案,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惩戒社会保险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规定,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发生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机关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