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23:10作者:三水老师
财政部门。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税机关。对其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欠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察。
2、行政监督管辖。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有效性,《条例》在明确相关行政部门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的基础上,规定上级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行政部门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
3、现场监督制度。现场监督检查是行政监督的主要形式,《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条例》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可能影响基金安全的重要事项列为法定监督检查事项,规定应当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同时,《条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对法定监督检查事项的实施机制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待遇情况、支付的项目标准范围情况以及支付给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基金资产完整情况、收入户支出户资金划转财政专户情况、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和计息情况、财政专户按时足额拨付待遇用款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情况、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待遇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税机关定期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缴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征收和划拨社会保险费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是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机关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