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23:10作者:三水老师
3、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二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情况;三是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是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和划拨情况;五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基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六是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七是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八是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其他情况。
七、《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制度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分别对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的制度和机制作出了规定。
(一)人大监督
1、审查、批准本级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2、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3、开展执法检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4、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本级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本级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监督
1、行政监督职责。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条例》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监察机关等六个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相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存在问题;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组织核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