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23:10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高压线”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获得必要帮助,由国家法律确定制度框架并依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命钱”“活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条例》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规定了“高压线”,即: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之间也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使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包括政府补助),专门用于相应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在本质上属于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的全体人员所有。因此,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除了国家和省规定的支出项目外,一律不得支出;从社会保险基金整体权益的角度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从单项社会保险基金个体权益的角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之间也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高压线”是对所有组织和个人提出的要求,无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税机关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乃至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是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乃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高压线”原则。
四、《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条例》从两个方面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支持、督促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保证本统筹地区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机构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管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风险,保证职责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