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23:10作者:王华老师
4、定期对账制度。定期对账是直接了解掌握社会保险基金完整情况,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唯一有效手段。《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会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执行定期对账制度,定期对账每年不少于两次。定期对账应当形成对账报告,对账报告由相关机构共同确认,并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查。
同时规定,对定期对账中发现可能存在的账实不符问题,如未确认对账报告或者应当提供而未提供银行存款证明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四)社会监督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必要条件,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依法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主动公开和定期披露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待遇调整标准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社会保险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等。
二是定期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和欠费情况,必要时可以披露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或者欠费数额较大的参保单位信息。
2、用人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依法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有权了解与此相关的情况,为此,《条例》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本人告知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等情况,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二是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了解其本人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本人在本单位的参保、缴费时间和实际缴费情况。
三是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实际缴费数额不足的,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对于职工的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