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23:10作者:三水老师
3、信息服务制度。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服务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对象进行社会保险信息沟通、保证参保信息完整准确的重要渠道,为此,《条例》规定: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等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免费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申请免费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出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待遇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
4、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践证明,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不能缺位,但是完全依靠政府的监管也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以弥补政府监管的缺陷。为此,《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是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和人员组成。《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其成员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代表、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是监督委员会运行保障。为保证监督委员会正常运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产生办法、任期、议事规则等由其章程规定,并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条例》规定,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掌握、分析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四是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方式。《条例》规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方式包括:(1)通过年度定期例会制度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2)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是发现问题的处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六是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衔接。《条例》规定,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税机关等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