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23:10作者:李一老师
5、举报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是宪法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条例》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举报权。《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
二是举报核查和立案。《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等问题线索,应当组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三是举报保障。《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方式,方便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是举报奖励。《条例》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八、《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的方向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作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免疫系统”,其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已成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为此指明了方向: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
二是基金监督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为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基金监督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有:(1)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税机关等部门应当赋予其相应的内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明确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赋予其相应的内设机构或者岗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明确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3)为保证监督检查的公平公正,上述部门和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4)为避免相关工作人员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的问题,《条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互为不相容岗位,因此,上述部门和机构中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兼任社会保险业务或者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5)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履职尽责的能力;(6)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遴选、管理、培训、使用、退出等管理办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