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6 02:56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党务和校务公开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各党委委员担任,学校党委、纪委以及行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审定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工作、组织检查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负责党务和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具体承办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答复申请者提出的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指南、目录以及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督促学校内设各级组织机构推进党务和校务公开;
(八)与党务和校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把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和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各负其责,层层落实,部门组织实施,纪委、工会等协调监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院(部)和职能部门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党务和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公开目录,报经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