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6 02:5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学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由党务和校务公开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八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可按照安徽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学校的各级党政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党务和校务公开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党务和校务公开责任制。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党务和校务公开的领导责任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院(部)和职能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党务和校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院(部)和职能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精神,成立相应的党务和校务公开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并自觉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不实施党务和校务公开,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党务和校务信息,公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对按规定申请公开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或情况、给他人和组织利益造成损害并产生直接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工会、共青团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党务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院(部)和职能部门的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推动工作落实。检查重点是: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党务和校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方式是否得当多样、程序是否规范严谨、时限是否及时有效、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党员群众对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是否认可和满意。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院(部)和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学校接受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对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党务和校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举报。党务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及时处理举报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