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1 17:25作者:王华老师
(五)签订协议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要组织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甲)、村(乙)、户(丙)三方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六)组织实施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指导镇(街道)政府组织实施,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镇(街道)管理员逐户进行指导和督查。镇(街道)管理员用数码相机统一拍摄所有的危房改造户危改前、改造中、改造后照片(电子版、注明每户姓名),输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并填写每户纸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
(七)竣工验收
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县发改、住建、财政、地震、民宗、国土资源、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扶贫)、卫计、民政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拨付补助款项。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与补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
(八)档案归档
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要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乡镇管理员将农户纸质档案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并严格执行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向危房改造档案系统录入电子档案。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落实鲁财综〔2012〕10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筹资政策,加大投资力度,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资金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