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1 17:25作者:才子老师
(二)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建村〔2013〕104号)、《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各镇(街道)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确保改造质量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1人户不少于20平方米,2人户不少于3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条件成熟的镇(街道)内实行“五统一”改造标准,即“门牌编号设置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室内地面硬化统一、吊顶统一、内外墙粉刷统一”。
四、操作程序
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补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操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公示。
(一)个人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困难户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镇(街道)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县级审批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由县发改、住建、财政、地震、民宗、国土资源、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扶贫)、卫计、民政等部门组成危房鉴定小组,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实地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并拍照存档。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