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4:10作者:李一老师
四、创建活动测评指标
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点、示范机关、示范企业、示范社区、示范乡镇、示范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示范小学、示范寺庙的测评指标体系(见附件),全县各相关单位以此作为创建单位的测评标准,社区(村)由所在乡镇(街道办)负责考核,学校由县教育局考核,企业由县经信局考核,寺庙由县宗教局负责考核,机关、乡镇由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
五、工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创建活动要实现科学化、规范化、长期化,必须建立健全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
成立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四大家相关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各相关部门也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联络员工作制度。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创建办公室设在县民族事务局。
(二)完善工作机制
强化工作职责,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对创建活动加强组织和指导,推动创建活动有序开展;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创建活动的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推进工作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党政议事日程,实行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专题研究创建工作不少于2次。
(三)协调配合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创建活动需要各方面、各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职能,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广泛吸收各方面参加的创建工作网络,积极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创建活动。
(四)监督检查机制
要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监督检查的内容,制定监督检查规划,采取专题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创建活动的督查力度。实施目标责任制,把创建活动纳入全县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管理,纳入县里的绩效考核一并检查。对全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行“二年一命名、两年一复核”的滚动管理机制,对被命名为全国、全省、全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模范单位”的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