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09:50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12.全面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依规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规定上限。乡镇及以下学校在职在岗教师一律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特岗教师参照执行),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继续落实武陵山片区农村教师人才津贴,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不得冲抵原已享受的绩效工资中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和武陵山片区农村教师人才津贴。逐步提高乡村学校班主任津贴,按教师工作量的一半计算发放,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向班主任倾斜。
13.实施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结合各地实际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轮候、优先分配。妥善解决乡村教师特别是新教师、交流轮岗教师及实习支教师范生等的居住问题。
14.落实乡村教师定期免费身体健康检查的制度。每2年公费体检不少于1次(有条件的可每年组织一次)。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15.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市、县(市)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对教育基金会的预算投入力度。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工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重点加大救助特困教师力度。
(六)建立乡村教师成长激励机制,促进乡村教师专业成长
16.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2016年开始,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统一职称(职务)等级与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向乡村教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