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21:01作者:三水老师
(十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人民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推进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将工程款和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各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守法诚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十七)强化日常监察执法。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采取切实措施,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将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系统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实行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把欠薪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厉查处工资拖欠行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认真落实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决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