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21:01作者:李一老师
四、加强源头监管
(十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已落实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筹措资金优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进行评审。对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或因拖欠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情节严重程度在评审时予以扣分;若中标的,发现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严格施工许可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建设施工项目日常监管和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工资支付监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每季度末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日常监管,督促施工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审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监督企业结清工资;对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按照规定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处理;存在工程款支付、结算争议等矛盾纠纷可能引发欠薪隐患的,要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作出违法风险和法律责任提示,并明确告知不同诉求的法定救济途径,杜绝借讨要农民工工资解决工程纠纷、讨要工程款、提前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情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