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21:01作者:李一老师
(八)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跨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业主)所在地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1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统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动用和退还办法,严格执行缴存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尽缴。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等市场机制的作用,探索以银行保函等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按照州市级不少于500万元、县级不少于100万元的标准设立应急周转金,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要依法予以追偿。(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进行用工管理信息公示,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用工管理信息公示的内容为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改革。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