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21:01作者:王新老师
(十九)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对法定终局裁决范围内的欠薪争议一裁终局;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业各类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作用,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牵头;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政府要健全农民工工资拖欠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属地政府有关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处置,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迅速介入,立即查明案情,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对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一时难以落实清偿资金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使事态不升级、不激化,确保问题及时解决在当地。对虚报冒领和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并主动向社会和公众说明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突出正面宣传报道,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省维稳办,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有关责任
(二十一)落实政府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州市、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