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01作者:李一老师
(三)未实现岗位全额购买。设立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和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开展的是非盈利性活动。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承担了岗位开发、人员安置和组织公益性劳动任务,却几乎无收入来源,社会筹集资金能力也有限,体现政府投资和政府扶持的就只有岗位补贴,每人每年5000元,社会单位则更少,没有实现政府全额购买岗位,最多是半购买状态。
(四)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性质模糊。严格意义上讲,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既不属于社会团体,又不属于民办非企业,也不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加上成立组织的不规范性,造成了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性质、资格主体和地位的尴尬,只有人力社保部门认可,其他部门基本不认可。由于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不具备参保主体资格,尽管有的区县将其办理了社团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名义参保,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又无法提供规范的审批文件和组织成立验资报告,无法办理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法开设银行账户。
(五)基层政府对公益性岗位开发重视不足。一方面,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职责所在,而且还有考核任务。另一方面,随着民主进程,“民强官弱”,基层政府最担心解聘就业困难人员时,对工资待遇、经济补偿、社保补贴和工伤等问题纠缠不休,尽管许多要求是没有政策依据,甚至无理取闹。加上岗位不是全额购买,政府还要“倒贴”。在矛盾和疑虑中,在政府没有实现全额购买岗位情况下,基层政府对社区和社会单位设置公益性岗位呈放任状态。
三、对策及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地位作用,对全市、区县(自治县)公益性岗位统筹规划。统筹岗位开发,统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统一人员管理办法,避免各单位、各社区自行其事,岗位设置混乱、用工混乱、人员管理混乱。对各部门、各社区岗位设置和用工实行备案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对优先安置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达到所使用编制外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表彰奖励。
(二)加大公益性岗位资金投入。按照忠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150元,加上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每人每年5500元,购买1个公益性岗位每年需要投入19300元,如全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700人,则每年需要1351万元,全市安置6万人,则需资金11.58亿元,数额不大,均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