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0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较窄。按照目前政策,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难人员”局限于城镇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以及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四类人员。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还包括三峡库区移民、城乡残疾人员和未安排工作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几类人员主要集中到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和城镇低保户家庭两类人员。一是“零就业家庭”政策范围较窄,登记失业人数很少。二是高校毕业生仅限于毕业两年内,且农村户籍高校毕业生因《重庆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限制,难以办理失业登记。
(四)岗位开发和人员的管理脱节。《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但人力社保部门对岗位开发、人员招收、工资待遇和岗位及人员管理却没有最终决定权。公益性岗位用工和人员管理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五花八门,不伦不类。由于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性质模糊,公益性岗位政策的特殊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却要签订劳动合同,全市也没有统一或规范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二是用工方式多样化。既有全日制的,又有小时制的,也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制的;既有专职的,也有兼职的。三是工资标准不规范。根据社区和单位收入确定工资标准,部分未达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个别社区直接将岗位补贴作为全部工资,不另外增加工资。四是人员管理松散。特别是对小时工作制或以公益性岗位为灵活就业方式的兼职人员。五是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混乱。有的用于工资或弥补工资不足,有的用于购买劳动工具或劳动保护用品,有的用于配置办公设备,有的用于工作宣传、交通费和其他补贴等,也不排除挪用或套取资金。五是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界定,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工作受伤不能叫工伤。现行公益性岗位参保政策中,只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没有将工伤保险纳入,虽然个别区县在实际操作中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严格意义上讲,公益性岗位参保应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因为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有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