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5 19:42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一)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地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要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加强乡村医生聘用管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嘎查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5年以上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人员以及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协议服务期满后的订单定向培养人员,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可通过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人员、订单定向培养人员,被招聘录用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规定年限后,可自由流动。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立足农村牧区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乡村医生或由苏木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牧区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新农合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收取规定的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或嘎查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区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牧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嘎查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